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續(xù)、穩(wěn)定供熱,促進城市供熱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資金,采取政府和企業(yè)投資、熱用戶集資等多種渠道籌集。集資費征收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供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集資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確保??顚S谩?/div>
第七條供熱規(guī)劃區(qū)域內的現有鍋爐,由供熱主管部門依照城市供熱規(guī)劃及其實施情況限期拆除或逐步進行改造。規(guī)劃、環(huán)保、勞動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共同參與鍋爐拆除或改造工作。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必須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程序有關部門審批。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的供熱工程,規(guī)劃、計劃、土地、環(huán)保、勞動等部門不予辦理手續(xù),設計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圖紙設計,金融機構不得提供工程項目貸款。
第三章供用熱管理
第九條從事熱能生產和供應的單位,必須經城市熱主管部門批準;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勞動、公安、工商、環(huán)保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供電、供水部門不得為其供熱活動提供水電。
第十條供熱主管部門按熱源狀況和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及社會需求,制定年度供熱計劃。供熱單位應當按年度熱計劃發(fā)展用戶。
第十一條需要供熱的用戶必須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供熱單位同意后,雙方簽訂供熱合同;熱用戶改變熱負荷、用熱設施及用熱方式,須提前二十天通知供熱單位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用戶必須按供熱合同的規(guī)定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拒不繳納的,可停止供熱。
第十三條供熱價格由物價部門按照生產和經營性、公共福利性、居民采暖性分類制定。
供熱成本物價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按照《公用事業(yè)企業(yè)成本核算辦法》核定。
第十四條供熱單位應保證熱質量。在規(guī)定的采暖期內,室內溫度不低于16℃;工業(yè)用熱應按合同規(guī)定保持穩(wěn)定供應。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室內溫度檢測點,定期抽查居民用戶室溫,檢測記錄應有用戶簽字。
因用戶原因影響供熱效果的,供熱單位應指導用戶改正。
第十五條具備條件的熱用戶可以安裝由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用熱計量儀表。用熱計量儀表的使用與管理應符合供熱主客部門的規(guī)定。供用熱雙方對計量儀表質量發(fā)生爭議,由技術監(jiān)督部門裁定。
第十六條供熱單位因故障需臨時停止供應,應立即組織檢修及時恢復供熱。停供時間在八小時之內的,應當通知主要用戶;停供時間超過八小時的應通知所有停供用戶,并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供熱單位因故需停業(yè)的,需提前二個月將善后處理措施報告供熱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停業(yè)。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必須按照建設部制定的服務規(guī)范向用戶提供服務,并設立設施報修和服務專用電話,及時處理各類服務問題。
第十九條供熱單位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改善設施狀況,提高服務質量,確保安全、持續(xù)、穩(wěn)定、優(yōu)質供應。城市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經營狀況。
第二十條熱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供熱服務質量問題,供熱主管部門及時處理熱用戶的投訴。
第四章供熱設施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供熱單位與用戶供熱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界限按照供熱合同確定。用戶采暖供熱設施可委托供熱單位統(tǒng)一管理、維護,用戶應當繳納管理維護費用。
第二十二條熱用戶自行裝修或安裝設施、設備影響供熱設備檢修的,應當無條件拆除,不得拒絕檢修;熱用戶不拆除的,由供熱單位拆除,熱用戶負擔有關費用,并賠償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購置鍋爐等主要供熱設備,需經供熱主管部門和勞動、環(huán)保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管理,除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外,其它任何單位、人員不得私自啟動、關閉、改遷、移動。
第二十五條在國家規(guī)定的城市供熱設施地上、地下安全保護區(qū)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樁、植樹、爆破、鉆探;
(三)其它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凡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征得供熱單位同意并報供熱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供熱設施突發(fā)故障,供熱單位應當立即搶修,并及時到相關部門補辦手續(xù),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供熱單位做好搶修搶險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未經物價部門批準,擅自征收供熱工程集資的,沒收其全部收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500-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從事供熱活動的;
(二)不能確保供熱質量的;
(三)擅自停止供熱活動的:
(四)擅自建設分散供熱鍋爐房的。
第二十九條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供熱單位應當制止,并可申請供熱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阻撓供熱設施建設與維護的;
(二)擅自增加用熱面積的;
(三)擅自安裝熱水循環(huán)裝置或放水(汽)設施,竊用熱能的;
(四)不按規(guī)定繳納熱費的;
(五)其它損壞供熱設施或影響正常供熱的行為。
第三十條當事人繳納罰款,實施處罰的部門應開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一條辱罵、毆打供熱管理人員、妨礙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供熱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未設建制鎮(zhèn)的工礦區(qū)、居民居住區(qū)的供熱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邢臺市市政公用事業(yè)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市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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